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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物业收取的小区广告费应支持业主查询

来源:新浪网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4日 10:08 

  海口11月3日消息,在海口市的许多小区,一进入小区,从门口的道闸,再到灯箱、公告栏、电梯,甚至是房顶,满眼看到的都是广告。这些广告如何进入小区的?收入属于谁?如何支配的?不经业主同意能否安装广告?广大业主们是否了解呢?11月3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龙华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近日宣判一起责令海口龙华区某花园物业公司公布广告收支情况案。

  龚先生是海口市龙华区某花园小区二期的业主,2008年开始入住,他称:“小区的电梯中全是广告,装修的、卖房的、卖车的、卖保健品的,还有不孕不育的。设置广告,是不是得提前征求我们业主的意见?广告收入去哪了?这些钱用在哪里?”带着这些疑问,龚先生向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议公开小区广告费的收支情况,物业公司予以拒绝。龚先生遂将海口市龙华区某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海口市龙华区某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如实公布小区二、三期公共部分收益以及使用情况,并返还小区二、三期公共部分收益中龚先生应得份额。

  开庭前,龚先生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公共部分收益中其应得份额。物业管理公司经龙华区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龙华区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共有权利人,对于涉及建筑物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作为海口市龙华区某花园小区的业主,请求被告公布小区二、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限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某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龚先生公布自2009年至今海口市龙华区某花园小区二、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龚先生系小区二期业主,而小区二期和三期的开发商分别是不同的公司,根本属于两个项目,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向龚先生公布小区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请求改判。

  海口中院查明事实与龙华区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海口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物业公司应否向龚先生公布小区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该小区是一个统一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建筑区划,虽然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根据其开发进度分为一期、二期、三期,但均属该小区的组成部分,虽然二期、三期前期物业受聘于不同的公司,但这只是聘请单位不同而已,不能因此得出二期和三期是不同的建筑区划。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事实上该小区一期、二期、三期也均由该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因此,龚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对小区的共有部分的管理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不得以龚先生仅是二期的业主,而拒绝其对三期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的知情请求。龚先生请求公布小区二期、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该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仅应向龚先生公布二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海口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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